依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2第3項規定,內政部於106年12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60818995號令,訂定公告[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],規範親子廁所相關設置規範。明定樓層面積超過1千平方公尺的公共場所,每3層樓至少應設置1處「獨立式」親子廁所,並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1個兒童小便器、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,
且獨立式親子廁所不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。

 為落實親子廁所改建與兩性平權建立婦女親善環境,本館計畫於107-108年完成南北館獨立式親子廁所與友善環境改善,107年於10月15日至12月22日先行改善,南館戶外九如公廁1處(男女廁面積合計為135平方公尺)及北館D/B區西側4樓男女廁所(面積約為175平方公尺),經重新設計規劃間調整尺寸與比例整修改造,未來將各有男廁、女廁、無障礙廁所、獨立式親子廁所之四個獨立出入口,以滿足因特殊使用者之無障礙需求與獨立式親子廁所之規定,以及性別平權與老人婦幼親善使用環境,並達到教育意涵與科技感兼顧的現代化廁所。

 工程施作期間如有不便,敬請見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