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,函請持續推動原住民族地區,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一案。

說明:
一、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規定,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(構)、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,應設置地方通行語之標示。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、古蹟、部落、街道及公共設施,政府各該管理機關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。

二、檢送臺東航空站標示圖示為例,標示牌上除中、英文,尚有卑南族、阿美族及排灣族等3種族語書寫文字,惠請參照辦理。

三、檢附「原住民族地區地方通行語」及「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設置原則」供參。